记者从山西省卫健委获悉,《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》近日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,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明确,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补助标准,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在核算补助经费时,服务人口不足800人的,按照800人补助标准核定并补足。
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李福明介绍说,办法中许多条款都具有创制性,如规定县级医疗集团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行政、人员、资金、绩效、业务、药械“六统一”管理,明确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制度。
办法不仅完善了县级医疗集团内部和县域向外转诊规范,建立双向转诊平台,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,优化转诊服务流程,而且规定通过下放专家门诊、开展业务指导、进行巡回医疗、制定优惠政策等方式,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医疗卫生资源下沉。
此外,办法明确,乡村医生收入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、基本药物专项补助、岗位补助以及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补助、医疗收入等组成。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补助标准,建立乡村医生收入和老年退养村医生活补助定期增长机制。